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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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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苏州福力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>> 公告 >>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(关于再次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)
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 号
关于再次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
政 策 导 读
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,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,总署对原《中华人民
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04 年第34号公告)再次进行了修订。现
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。主要根据环保
总局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2005年第47 号公告,环保总局、海关总署2005 年第46 号公告,海
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,海关总署2006 年第16、37、43、64 号公告,海关总署2007年第
24 号公告,海关总署2008 年第4 号公告,海关总署令第156 号等相关文件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中的“备案号”、“运输方式”、“随附单据”和“标记唛码及
备注”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。
二、鉴于海关H883 系统逐步退出运行,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 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,
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中的“海关编号”、“进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、
“申报日期”、“运输工具名称”、“提运单号”、“集装箱号”、“运费”、“保费”、“杂
费”、“随附单据”、“标记唛码及备注”和“填制日期”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。
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自2008年10 月1 日起执行,
海关总署2004 年第34 号公告、2005 年第69 号公告、2008年第4 号公告同时废止。原已印制的
纸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仍可继续使用。
(资料来源:中国海关网 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399/info122417.htm

 
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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