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
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 年8 月20 日起至2008年12 月31 日,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
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(税号:76012000)征收出口暂定关税,暂定税率为15%;
二、将焦炭(税号:27040010)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%提高至40%;
三、将炼焦煤(税号:27011210)出口暂定税率由5%提高至10%;
四、对其他烟煤等(税号:27011100,27011290,27011900,27012000,27021000,27022000,
27030000)征收出口暂定关税,暂定税率为10%。
(资料来源:中国海关网 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399/info123890.htm)
